关于印发《台州市火灾事故领导到场制度》等十项制度(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0 09:42:37

各县(市、区)消安委办,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消安委办,市消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台州市火灾事故领导到场制度》《台州市消防安全三级警示教育制度》《台州市消防安全工作通报和点评制度》《台州市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报告规定》《台州市火灾事故一案一报制度》《台州市消防安全隐患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发函制度》《台州市消防安全“推磨式”交叉检查工作制度》《台州市消防安全责任捆绑包干制度》《台州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台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十项制度(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一、台州市火灾事故领导到场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责任意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建立台州市火灾事故领导到场制度。

(一)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派出所所长、消防分管大队长必须到场;

(二)发生伤人以上火灾事故的,县(市、区)包干领导、县(市、区)分管领导、公安局长、消防大队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必须到场;

(三)发生死亡1人以上火灾事故的,县(市、区)主要领导、联系片市领导、分管市领导必须到场;

(四)发生死亡3人以上火灾事故的,市主要领导到场。

以上第(二)至第(四)条,除本条规定的到场领导外,前条(前几条)规定的到场领导必须同时到场。



二、台州市消防安全三级警示教育制度

 

为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全民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宣传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结合消防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特制定消防安全三级警示教育制度。

一、建立三级响应机制

按照习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要求,建立台州市消防安全宣传三级响应机制,即“一有火警,全镇教育;一有火灾,全县警示;一有伤亡,全市通报”,切实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到点、做到人。

二、组织人员开展教育

市消防支队负责每日统计发布全市火灾情况,对符合警示教育的火灾事故予以提醒,各级政府要按照三级响应机制要求,分别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一般要求在一周内完成,并将完成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一)全镇教育: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分管所长,消防分管大队长等领导要到现场查看、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对策,召开由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全体人员,火灾发生地村(居)两委干部、安全网格员,各村(居)志愿消防队负责人等对象参加的警示教育会议。

(二)全县警示: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干领导、公安局长、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长必须到场查看,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召开火灾警示教育现场会。

(三)全市通报: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各级领导到场查看、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后,市消安委办在7天内,召集各县(市、区)消安委办、市消安委成员单位和相关行


业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进行情况通报,并对整改措施落实

情况进行限时督查;相关新闻媒体同时进行宣传和教育引导。

三、警示教育程序

警示教育现场会一般程序为:参观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负责人情况讲解、事故原因剖析,发生地负责人或业主作自我检查表态发言,主持人总结事故教训,推进同类隐患集中整治。




三、台州市消防安全工作通报和点评制度

 

为准确分析把握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全市火灾防控工作,实现“三个转型”,特建立日、周、月督查通报和点评制度。

一、乡镇(街道)通报点评制度

(一)一日一检查制度。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前阶段整治重点,每日组织对基层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一日一通报制度。乡镇(街道)要于每日下午5时前将每日检查结果、火灾事故情况、警示教育情况报当地消安委办,通报各村(居)、社区、企业等。

(三)一周一点评制度。乡镇(街道)要于每周一上午召开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牵头,村(居)、社区、企业等负责人参加的点评会,对上周基层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火灾事故情况等进行点评、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明确下阶段工作重点。

(四)一案一警示制度。乡镇(街道)按照火灾(警)事故三级警示教育要求,辖区内每发生一例火警,发生地所在行政村(居、社区)负责人要在24小时内,组织村(居)民、两委干部和“网格员”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通过描述火灾事故情况、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剖析火灾事故教训和传播防范知识,并将火警及警示教育情况上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辖区内每发生一例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要在3日内组织辖区村居(社区)负责人、驻村干部和“网格员”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并将火灾及警示教育情况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县(市、区)通报点评制度

(一)一周一检查制度。县(市、区)要根据当前阶段整治重点,每周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的基层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警示教育、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一周一通报制度。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两个凡是”:凡是火灾事故,不管有无伤亡、损失大小必查原因;凡是火灾责任事故,不管责任大小,必严肃问责。于每周一将上周检查结果、火灾事故情况、警示教育情况、责任追究情况报市消安委办,通报各乡镇(街道)。

(三)一月一点评制度。县(市、区)要于每月月初召开由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点评会,对上月各地基层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火灾事故情况等进行点评、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明确下阶段工作重点,同时对工作推进有力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并按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四)警示教育制度。严格执行火灾(火警)事故三级警示教育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有人员伤亡的火灾,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分管领导要在7日内,召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单位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通过描述火灾事故情况、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剖析火灾事故教训,传播防范知识,推进同类隐患的集中整治。

三、市消安委办通报点评制度

(一)一月一普查制度。市消安委办要根据当前阶段整治重点,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县(市、区)的集中督查行动,主要针对各地前阶段工作情况、基层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在每月开展一次普查行动的同时,还要成立暗访组,加强平时随机性的督查工作,以点上的督查工作推进面上工作的整治。

(二)一月一通报制度。市消安委办在每月督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消安委办,对工作推进有力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并按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同时要对各地火灾事故一案一报落实情况、三级警示教育开展情况等进行通报,切实增强各地消安委办履责意识,推进各地消防安全防控工作。

(三)一季一点评制度。市消安委办要于每季度初召开由市消安委办主任牵头,各县(市、区)消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等参加的点评会,对上季度全市火警总量、火灾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同比、环比分析、点评,其中对火灾事故进行详细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上季度各地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督导考核情况、暗访打补丁情况等进行总结、点评;对各县(市、区)交叉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各地追责、问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当前整体消防安全形势进行评估;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四)警示教育机制。严格执行火灾(火警)事故三级警示教育制度,对符合市级警示教育要求的火灾事故,市消安委办要在7日内,召集各县(市、区)消安委办、市消安委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单位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通过描述火灾事故情况、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剖析火灾事故教训,推进同类隐患的集中整治。




四、台州市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报告规定

 

为增强火灾事故及隐患信息报告的即时性,便于市里及时掌握辖相关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重大火灾事故是指发生亡人事故的火灾。

本规定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经排摸确定或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火灾隐患。

第二条重大火灾事故及隐患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条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半个小时内进行核实并转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火灾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所在地方、场所,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后救援情况,领导到场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整改难度较大或需要县级重点督查落实的,应当于1天内报告县级消安委办;县级消安委办应当于1天内进行情况核实,在3天内采取督查整改落实措施。县级消安委办经督查督办无法落实整改或认为需要市级层面重点督查落实的,应在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后3天内上报市消安委办,市消安委办专门报送相关市领导批示后进行督办或集中研究解决。

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内容包括:火灾隐患所在地方,隐患类型及危险严重程度,排查发现经过及落实措施,目前整改中存在的困难,要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第五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火灾事故和隐患报告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信息属实的的,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六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进行跟踪督办,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或者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通报,并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包括县(市、区)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本规定不免除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五、台州市火灾事故一案一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火灾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和了解火灾事故,特制订火灾事故一案一报制度。

一、凡是发生火灾事故的,不管损失大小、人员有无伤亡,都要严格执行“一案一报”制度。

二、火灾事故发生后,要求当地相关领导和消防人员当天到达事故现场查看,评估损失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对策建议,进行举一反三,推进同类隐患整改,并形成火灾事故情况报告。

三、落实专人负责,实行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要负责向县(市、区)消安委办报告,各县(市、区)消安委办要负责向市消安委办报告。为便于及时接收和发送信息,可以同时在消防微信工作群内进行上报。

四、当天上报,当天统计。所有火灾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上报统计,不得迟报、瞒报、虚报、漏报。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紧急信息报送的,应同时向党委、政府领导及时报告。

 




六、台州市消防安全隐患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发函制度

 

为增强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加强行业系统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行业系统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和能力,减少行业系统社会单位火灾事故,通过发函方式告知提醒行业主管部门,促进消防隐患整改落实。

一、函告形式

主要以公函的形式发送。

二、函告情形

1.根据阶段性火灾接警出动数据分析,研判得出行业性、区域性火灾等火灾事故发生率,以函告的形式建议发生火灾较高的政府主管行业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根据日常性消防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检查的社会面火灾隐患数据分析,研判行业、区域消防安全隐患整体情况,以函告的形式建议政府主管行业部门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3.根据发生的亡人或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分析研判行业、区域火灾防控薄弱环节,以函告的形式建议政府主管行业部门加强火灾重点防控措施和手段。

4.根据消防工作规律,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期间,以函告形式建议政府主管行业部门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

5.根据执勤备战、灭火救援情况,以函告形式建议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加强社会应急救援联动、联勤联训等工作。

6.其他需要函告的事项。

三、函告等级

1.市消安委办函告:根据全市综合情况,函告市本级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

2.县消安委办函告: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函告本辖区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

四、函告流程

 

1.市级函告:市消安委办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回执单(或电话联系)     市消安委办建立专档。

2.级函告:县消安委办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

回执单(或电话联系)县消安委办建立专档。

五、函告要求

函告发出后,要加强跟踪问效。如有函告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就函告内容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监管,推进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措施。一般要求在10天内回函反馈。如未反馈或未整改的,将适时通报函告结果,并视情给予追责问责。




七、台州市消防安全“推磨式”交叉检查工作制度

 

为深化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加强各地之间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提升落实消防管理措施,实现火灾隐患的“清零”任务,特制定台州市消防安全“推磨式”交叉检查工作制度。

一、市消安委办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推磨式”交叉检查工作,检查前,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检查措施和评分标准,并科学合理地组织、协调和指导好检查工作;

二、推磨式交叉检查的对象是各县(市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落实情况、专项工作督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三、市消安委办每次抽调各地消安委办人员各2-3人,市消安委办全体人员参加,检查采取“不打招呼、直插现场、明查暗访”的方式,以暗访检查为主。

四、应轮流异地开展交叉检查,检查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客观。

五、应严格对照整治标准认真开展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的方式给予现场固定存档,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检查结束后,相应专业整治组应及时汇总考核结果,第一时间将评分结果报市消安委办责任追究和考核组、综合协调组,并自行留档一份。经市消安委办领导确认后,通报检查结果和排名情况;责任追究和考核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全市通报,并以县级为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单,跟踪隐患整改情况。

七、交叉检查评分结果应折算到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总分,对第一次督办后复查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加倍扣分折算到年度消防工作总分外,还要在复查之日起1个月内启动“事中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消防责任。



八、台州市消防安全责任捆绑包干制度

 

为贯彻落实“五战联合除火患”全民大行动,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坚持“属地管理、线块结合、部门监管、社会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事故预防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分片包干责任体系

(一)全面建立消防安全包干工作制度。

按照“线上指导、块上领导、线块捆绑、以块为主”总基调,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市领导联系到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干到乡镇(街道),部门和乡镇(街道)领导包干到村居(社区),其他机关干部、村两委干部要包干到户。坚持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二)建立消防安全包干层级工作职责。

市领导消防安全包干联系工作职责:

1.市长是全市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市长和其他市领导是本市和联系县(市、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市长全面做好消防工作。

2.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管副市长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或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3.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和实施本市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急需经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

4.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督促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核实情况,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5.市领导每月听取一次联系县(市、区)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两次带队对联系县(市、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或调研活动。

6.定期研究联系县(市、区)消防工作有关重大事项,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指导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督促如期销案。

7.督促联系县(市、区)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联系县(市、区)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8.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联系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执行火灾事故领导到场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辖区、联系县(市、区)发生1人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市级相关领导必须到场,指挥火灾事故处置,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研究加强防范的对策措施。

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管委会)领导消防安全包干工作职责:

1.县(市、区)长(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主任)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县(市、区)长(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其他县(市、区)领导是本地区和包干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县(市、区)长(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全面做好消防工作

2.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或消防工作会议,县(市、区)包干领导参加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重大问题。

3.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一并付诸实施。切实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急需经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督促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核实情况,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5.县(市、区)领导每月听取一次包干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带队对包干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或调研活动。

6.指导包干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7.定期研究包干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有关重大事项,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指导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督促如期销号。

8.督促包干乡镇(街道)、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9.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包干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0.执行火灾事故领导到场制度,辖区、包干区内发生伤人火灾事故的,县(市、区)包干领导、县(市、区)分管领导、公安局长、消防大队长必须到场,发生死亡1人以上火灾事故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必须到场,组织指挥抢救,协调做好善后工作,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研究加强防范的对策措施,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乡镇领导、县(市、区)部门领导消防安全包干工作职责:

1.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县级功能区管委会主任)是当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镇长和包干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功能区管委会)领导、包干部门领导是包干村居(社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县级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全面做好消防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功能区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组织召开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研究处理或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3.组织实施本地区城乡消防规划,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居志愿消防队、社区及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完善运行机制,划分作战单元。

4.保障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消防经费,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有效落实消防工作人员相关待遇。

5.根据包干村居(社区)实际,部署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紧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九小场所”、老旧住宅、高层建筑、村自留地建筑等7类重点对象,逐个村(居)、逐条街道、逐家单位、逐栋建筑开展“地毯式”“交叉式”“滚动式”排查,摸清数量、分布、生产经营规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责任清单和问题清单,确保底数清楚、隐患见底。

6.乡镇领导、县(市、区)部门领导每周听取一次分片包干村居(社区)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每月至少一次下到包干村居(社区)实地督导检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清单,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指导包干村居(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8.落实火灾事故领导到场制度,辖区或包干区内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派出所所长、消防分管大队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9.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包干3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乡镇(街道)班子领导和县(市、区)部门领导包干10-29人的居住出租房。

村两委干部消防安全包干工作职责:

1.村居书记、主任为本村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联系消防安全两委委员为直接责任人。村居干部对其所在村居内消防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日常监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抓好工作落实;按规定要求建立村(居)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灭火技能训练。

2.建立村居夜巡制度。根据登记人口(含流动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夜巡队不得少于1组;1000-2000人的,不得少于2组;2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3组;结合夜巡制度建立“打更”制度,时时提醒房东“不乱拉电线,不乱充电瓶,不乱用明火”。

3.督查本村网格员开展日常工作,并落实10户以上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填写《居住出租房检查表》建立档案。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掌握消防隐患,建立消防档案。

5.将本村居(社区)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向包干乡镇(街道)领导、部门领导或所在乡镇街道领导报告,跟踪落实相关工作。

6.村居发生火灾事故的,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网格员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对网格区内的居住出租房、“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企业等基本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建立档案。

2.对网格内的各类消防隐患进行巡查,及时告知房东或业主落实整改,并向村干部报告;对拒不整改的,上报乡镇(街道)消安委办。

3.做到一周一检查、两周一“回头”、一月一评估,按照分色管理制度建立检查台账。

4.落实《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实施要求》,对照《居住出租房检查表》认真执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5.受理村民出租房屋申报,对申报的居住出租房进行信息采集、录入、更新。

6.负责网格区的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7.村居发生火灾事故的,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九、台州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月一主题宣传教育制度。以每月5日消防安全宣传日为抓手,每月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全力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市消安委办每月制定下发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并要求全市各地围绕主题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市消安委办每月总结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二、学校开学第一课制度。市、县两级消安委办会同教育部门全程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活动范围,进行统筹安排落实。市消安委办统一整理下发视频资料、培训ppt、消防教材等,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开学前下发,并要求大范围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应督促全市各中、小学校及幼

儿园通过消防培训、疏散演练、国旗下讲话、小手牵大手,消防绘画、作文比赛等形式扎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升在校师生消防安全意识。

三、定期曝光制度。围绕火灾警情曝光,策划主题宣传

活动,对近阶段重大火灾警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被处罚的企业事单位或人员等进行分类曝光警示,通过公文、图文和视频等形式进行全媒体通报,造大声势,形成全民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的舆论氛围。

四、警示教育制度。定期收集整理本地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火灾事故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制作系列火灾警示教育短片,并组织在当地电视台、楼宇电视等进行播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火灾事故要以老人、民房、厂房、人员密集场所类案例为主,通过描述火灾事故情况、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剖析火灾事故教训和传播防范知识。

五、社会消防教育培训制度。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市、县两级分别负责组织培训,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培训分管联系消防工作负责人、消防民警、村居干部、网格安全员、出租房房东和各类场所业主等人员对象,建立培训档案台帐,进行考核验收,确保全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切实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强化经营主体的法制观念,切实解决经营主体消防安全“无人管”“不会管”等问题。




十、台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的,一律予以查封,并追究企业主体责任,依法顶格处理;因同类隐患未整治到位再发生火灾事故的,从严追究所在地乡镇(街道)、监管部门和联系包干单位的责任。

二、居住出租房屋发生火灾事故的,一律予以查封,并对所在村居进行挂牌整治,追究房东主体责任,依法顶格处理;因同类隐患未整治到位再发生火灾事故的,从严追究所在地乡镇(街道)、监管部门和联系包干单位的责任。

三、因消防隐患未排查发现,或者隐患没有督促整改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从严追究所在地乡镇(街道)、监管部门和联系包干单位的责任。

四、村居发生火灾事故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约谈村居主要负责人;一个月内同一乡镇(街道)发生2起火灾事故的,由县(市、区)消安委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一个季度内3人以上受伤火灾事故的,由市消安委约谈火灾发生地县(市、区)负责人。

五、对同一隐患引发3起火灾事故的乡镇(街道),予以挂牌整治1年,建议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整治期内不得提拔和重用;第3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建议启动免职程序,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六、由于消防隐患排查不到位,或整治不彻底,严重渎职失职引发死亡3人以上火灾事故的,建议启动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的免职程序,对县(市、区)责任领导诫勉谈话,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个别火灾形势较为复杂的乡镇(街道),由县级消安委报市消安委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

七、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消防监管工作中,已按照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工作负责、措施有力,但因不可抗力、不可预知等因素,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免于追责问责。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地未按照要求进行追责问责的,由市消安委办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发函督办。经市政府办公室发函督办后,仍未及时落实追责的,将移送市纪委和监察部门予以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