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0-01-10 09:32:19

2019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已于11月11日修订印发。现将有关制度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是推进集团制度化安全管理模式最重要的环节,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方式方法、行为规范,是安全理论与集团实际相结合的体现。

二、修订的背景

一方面是随着今年集团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动,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制定和落实上存在缺陷,有些规定与实际不符或不够完善,部分内容需要进行调整、优化和充实。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相继修订出台了《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级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台安委〔2019〕4号),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修订的过程

集团安委办于7月初起,启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的修订工作,认真研究学习最新的安全生产及行业政策文件,收集同行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7月份,集团安委办前往车队、分公司、驾驶员调研,了解制度的执行情况,听取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集团实际,8月初制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初稿)》,并进行了内部多次讨论,于8月底正式定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因人事、机构调整,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组织机构图及人员信息进行了更新。

(二)“一岗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 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集团主要负责人职责中新增条款:“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3.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在集团主要负责人职责中新增“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4.按照集团首席安全官制度的总体部署,将“积极推进首席安全官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履行集团首席安全官的职责。”以及“积极推进首席安全官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履行集团首席安全官的职责”纳入集团分管领导的职责。

5.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在安委会的职责中新增“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技术达标的设施设备,配齐配足安全生产附属设施设备。”

6.根据集团安全管理的实际,将“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规定”的职责由原先的安委会调整为安委办。

7.集团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年初签订的201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中,集团办公室新增“负责厨房的用餐安全”。

8.对巴士公司、公务用车公司、校车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重新梳理,汇总。

9.进一步明确站场置业公司的场地租赁职责。

10.广告公司新增职责“督促工作人员在进行高空广告作业时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标准。”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新增“各级主要负责人根据年初与员工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全员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四)将今年印发的《首席安全官制度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五)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简化事故调查程序,删除事故调查方案的必备项。事故调查方案内容由事故调查组自行确定。

2.考虑事故调查时的实际情况,事故调查报告中由原先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调整为“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和事故性质”。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明确了“营运车辆、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新增“各级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的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3.为确保集团安委办及时掌握各级各单位的安全隐患信息,新增“各级各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向集团安委办报备”。

4.对事故整治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具体规定。

5.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统一隐患排查治理统计的格式。

(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1.因“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以及“福建龙岩公交暴力事件”,新增Ⅰ级安全风险“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2.因今年国内连续发生多起车辆技术状况失效造成的恶性事故,将“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失效”上升为Ⅰ级风险,并新增“车辆附属安全设施设备缺失、失效”为Ⅱ级风险。将车辆的性能和附属安全设施设备分开定义。

3.将临水临崖路段公交车运行上升为Ⅰ级风险。

4.根据此次防台工作经验,将暴雨、台风引起的房屋建筑倒塌上升为Ⅱ级风险。新增“因暴雨、台风引起积水过深,影响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Ⅱ级风险

(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将《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制度》合并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明确了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明确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3.新增“新进员工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明确了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时限及要求。

5.对公务用车公司(客运企业)的教育培训,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6.明确了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课时、内容和要求。

7.新增“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投入运营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新增“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区域、经营场所、员工宿舍、修理车间等工程时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明确采购、维修、维护消防安全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时,应确保设施设备或其服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3.根据台州市企事业单位员工租房的规定,新增“员工不得在外承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出租房。”

4.根据《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集团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进行了调整。

5.新增厨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十)防恐治安保卫维稳制度

1.将《防恐安保维稳制度》与《治安保卫制度》合并为《防恐治安保卫维稳制度》。

2.门卫的职责中增加“依法阻止群访人员堵门、堵路、拦车、拉标语、纠缠领导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制止扰乱机关办公秩序和危害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道路交通事故款垫付、报销、赔进管理规定

将《道路交通事故赔款报销规定》改名为《道路交通事故款垫付、报销、赔进管理规定》。并对垫付、报销、赔进的时限、内容、要求及具体流程做了调整。

(十二)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

新增“集团各级首席安全官应当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公开承诺。”

(十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将大型活动的定义修改为:“集团组织的参加人数达200人及以上且在相对封闭区域内举办的活动。”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1.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考核要求。

2.对施工单位的应急管理提出要求。

3.新增“在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期间,全体员工必须处于待命状态,随时听从应急机构的指挥。”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不对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报备进行强制要求。

(十六)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综合协调组的职责新增“赶赴医院配合开展伤者的抢救工作。”

2.现场指挥组的职责新增“统计受损(伤亡)情况。调查受困人员的信息。”

3.对应急处置人员的信息进行更改。

(十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设立现场指挥组、疏散维护组、医疗接待组三个应急小组,并明确了具体职责。

2.新增驾驶员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十八)“三防”应急预案

1.明确了“三防”工作的防御重点。

2.启动防台Ⅱ级响应行动,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立联络员,便于防台工作信息的流通。

3.明确了防台Ⅱ级和Ⅰ级的值班要求。

4.将启动防台Ⅰ级响应时的“暂停所有公交线路”修改为“所有公交线路制定停班计划,按计划有序进行停班。班次停运情况及时对外公布。”

5.启动防台Ⅰ级响应时,新增“‘三防’办视情况宣布停止户外检查、维护工作,所有应急人员在安全区域待命。”

6.在“三防”应急物资准备中明确救生衣、救生绳索。

7.在台风过后的灾后恢复中,新增“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气象、公路、交警、运管部门了解实时路况,掌握灾情动向、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明确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运营线路。”的工作思路。

8.在台风过后的灾后恢复中,新增“警惕低洼地区等的安全管理,严防触电等次生事故发生;开展危房、临时用房的安全检查,防止坍塌事故。”

9.对各单位防台工作责任清单进行调整。

(十九)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设立现场指挥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医疗接待组、火灾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六个应急小组。并明确具体职责。

2.新增电器漏电、带电设备起火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明确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分级启动的情形。

2.设立现场指挥组、劝导组、秩序维护组、集团接待组四个应急小组。并明确具体职责。

(二十一)突发暴力涉恐事件应急预案

设立现场指挥组、抢救维护组、医疗接待组三个应急小组。并明确具体职责。

(二十二)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将原先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应急响应细化为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应急响应以及新增房屋、公交站台坍塌事故应急响应,并明确了应急处置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