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人被纪委处分了!还上了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的官网。
这次被处分的人既没收礼,也没捞钱,而是在工作。
这倒底是怎么一回事?已阅君今天来聊聊。
5年一场白忙,还吃了处分
事情发生在舟山。被处分的人是这两个:舟山市贸促会原副会长顾某、该市商务局原副调研员孙某。不但处分,还发出了通报。通报里用了“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受到党纪处理”等语,相当严厉。他们“犯”了什么事?这两人都是退休干部。退休后,他们“发挥余热”,去舟山一家企业工作了。他们未向本单位党组报告,也未按规定审批。在这期间,顾某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孙某则被聘为公司咨询顾问及公关协调经理。但这种“发挥余热”是违规的。
在2018年浙江开展领导干部兼职专项督查工作时,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时,他们还把自己兼职、领取报酬的事给隐瞒了。
特别在“本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这一栏上,他们签名作了承诺。
这件事的性质就严重了,在通报中,舟山市纪委称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心存侥幸,以隐瞒事实应付专项检查,违规兼职取酬的案件”。
两人受到的处分是: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违规所得。
他们犯了这些错
一眼就能看出:他们之所以被处分,和之前的身份有关。这就必须说起一个文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早在7年之前,2013年时就印发了。这个意见规定了一个“冷却期”:3年。退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或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呢?要走程序。本人必须事先向原所在单位报告,企业还要出具理由说明材料,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才可以去任职或兼职。退休3年之后,还是要本人向原所在单位报告,企业还是要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还是要按规定审批,但这次不用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了,但要备案。舟山这两名干部去企业兼职,既没有向本单位党组报告,也没有按规定审批。
这还不算。
在现实中,有些党政领导干部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当时没收“好处”,而是在退休后到企业工作,再把“好处”兑现。
所以这个意见还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逾越“红线”,得不偿失
有这么一句话:真正的自由生活从退休开始,但有时候并非如此。党政领导干部退休之后,仍会有不可逾越的“红线”。“红线”既然已经划出,就有制度刚性。宁波曾发生过这么一件事:审计部门在对一家涉及水资源投资的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职工名单里出现了鄞州区水利局退休干部方某某。方某某最初其实是帮忙,时间长了,大家都觉得“说不过去”,这家公司就给了方某某一些报酬。但这还是违纪,方某某被诫勉谈话,所得报酬全部上缴。不管从哪个角度,对个人来说,都得不偿失。
对相关企业,也不是好事。
《公务员法》规定,除了要没收所得的报酬外,接收单位也会受到处罚,不但会被责令清退相关人员,相关行政部门还会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同时,对退休干部和相关企业来说,更应该注意到与之相关的事。
前段时间浙江召开了全省规范干部退休工作推进会,会上也提到了要加强纪律教育,特别是加强退休干部兼职、出国等政策规定的学习教育。
不管是在职还是退休,都应时刻自律,严于修身。
(来源: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